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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修正案草案对网络消费做出修改

文章来源:zd_webadmin | 发表时间:2013/10/23 | 点击率:

    网络购物的盛行,让人们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课题。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顺应社会发展和消费形式的变化,针对“网络时代的消费”作出“与时俱进”的修改,成为这次修改消保法的亮点。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网民规模达到2.71亿人。与此同时,涉及网购的消费者投诉也迅速增加,以北京市工商部门和消协2012年受理的申诉投诉量看,涉及网购的申诉投诉数量居首位。

    针对这一状况,今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消保法修正案草案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庄德认为,消费者相对来讲是弱势群体,现在新的销售方式对消费者设立一个后悔期对其权益保护有帮助。同时,一些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的规定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信心具有积极意义,但也要考虑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滥用这种权利,建议明确不宜退货的情形和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对此,今年8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列举了几种不宜退货的情形: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指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消保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也要合理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完好无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金可可指出,无理由退货制度和冷静期的设置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范围、明确运费不退回,对商家更为公平。

    因此,草案三审稿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细化了单列的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为了区别于由于经营者过失造成消费者退货的情况,草案三审稿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草案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三审稿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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